索 引 号: | 11371727004485252D/2024-00927 | 分 类: | 菏泽市定陶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定陶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10 月 11 日 |
标 题: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0 月 11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部门: | 水务部门 |
项目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收部门(单位): | 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征收对象: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征收标准: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