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717270017/2024-23191 分  类: 执法职责、权限
发布机构: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5 月 30 日
标  题: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 年 05 月 30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 索 引 号:3717270017/2024-23191
  • 分  类:执法职责、权限
  • 发布机构: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健康局
  • 标  题: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4 年 05 月 30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5 月 30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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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 行政处罚
执法权限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2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3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4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6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7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9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处罚

10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处罚

11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

12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处罚

1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1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16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17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处罚

18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19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20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21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22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3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25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处罚

26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27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28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处罚

29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3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1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32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33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3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35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36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37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38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39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40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41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42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43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44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45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处罚

4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47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48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49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50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51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5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53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54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55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56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57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58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59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60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61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62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63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64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处罚

65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66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67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处罚

68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69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70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71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7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73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7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处罚

75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76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77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78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

79医疗机构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广告的处罚

80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81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82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83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84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85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处罚

86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87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88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89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90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91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92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处罚

93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94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处罚

95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96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97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98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99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格的处罚

100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01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02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103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04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10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106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07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08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09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的处罚

110违反《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的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遗体的处罚

111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112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11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处罚

114医疗机构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115医疗机构有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16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117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处罚

118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119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120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21乡村医生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22乡村医生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123乡村医生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24乡村医生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25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处罚

126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127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28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29用药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处罚

130用药人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或者应用药品的处罚

131用药人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的处罚

132用药人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的处罚

133用药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的处罚

134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135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36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137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13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13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140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141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14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4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14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45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

14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处罚

14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处罚

14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处罚

149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处罚

150医疗机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151医疗机构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

152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的处罚

15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处罚

154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155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156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157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58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处罚

159医疗机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160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161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162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16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16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165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处罚

166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167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168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169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的处罚

170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处罚

171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处罚

172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173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处罚

174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175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176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处罚

177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处罚

178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处罚

179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180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181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处罚

182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183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184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185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86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87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处罚

188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处罚

189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190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191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19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193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194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195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19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197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198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199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200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201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02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203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204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处罚

205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

206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

207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罚

208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209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210 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211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12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213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214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215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216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217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218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219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处罚

220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221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222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223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处罚

224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处罚

225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处罚

226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处罚

227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处罚

228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229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处罚

230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231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232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处罚

233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234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处罚

235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处罚

236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处罚

23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238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239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240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婚前医学证明、医学鉴定证明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处罚

241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242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处罚

243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处罚

244第二百四十四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处罚

245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处罚

246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247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248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249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250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处罚

25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处罚

252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处罚

253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处罚

25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处罚

25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256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257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258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259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260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

261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262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263伪造或者出具虚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证明的处罚

264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265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66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267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268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269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270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271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272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27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274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275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276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277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278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279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280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281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282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28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284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285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处罚

286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处罚

287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处罚

288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处罚

289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290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291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处罚

292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293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处罚

29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29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29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29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29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措施的处罚

29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300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30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302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30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30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305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306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307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308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309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310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3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3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31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31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315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316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317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318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319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320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321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322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323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32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325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326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327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处罚

328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29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330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331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332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333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334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335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336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337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338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339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340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341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342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343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344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34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346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347实验室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34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349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350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351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352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353实验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354实验室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355实验室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356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357实验室拒绝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358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露,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359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360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361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362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36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36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作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365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366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367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368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369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370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371未按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372未按规定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373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374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37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376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

377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处罚

378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37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38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处罚

38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处罚

38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383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384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38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38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38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38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38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390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391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392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393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394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39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39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39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39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处罚

399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400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40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处罚

402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处罚

403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处罚

404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处罚

405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406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处罚

407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处罚

408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409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410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定,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41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41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413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处罚

414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处罚

415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416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处罚

417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处罚

418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处罚

419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420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未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4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4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处罚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42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42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处罚

42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处罚

42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处罚

429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处罚

4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的处罚

4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432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43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43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435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436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437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438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43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440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441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442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443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44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445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446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447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448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44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450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451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45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4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454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45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456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457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458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459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460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46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462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463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46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规定的处罚

46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466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467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468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469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470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471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47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47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474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47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476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477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478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479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480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48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8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48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48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485用人单位其他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486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487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48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489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490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491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492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493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49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495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49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处罚

49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处罚

49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

49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50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50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502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503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504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505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506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处罚

507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0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509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处罚

510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处罚

5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等规定的行为处罚

512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处罚

513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处罚

5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515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处罚

516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517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5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处罚

51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处罚

52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

521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522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523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524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525未按规定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即开工建设的处罚

526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527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528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529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530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投入使用的处罚

53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处罚

53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533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534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535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536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场所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处罚

537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场所未按照相应标准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的处罚

538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未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的处罚

539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未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的处罚

540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处罚

54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处罚

542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的处罚

543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未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的处罚

544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专人负责,无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未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的处罚

545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的处罚

546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前,未告知其辐射对健康影响的处罚

547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严格控制照射范围或照射剂量的处罚

548医疗机构将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的处罚

549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的处罚

550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处罚

551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未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处罚

552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未单独收集,未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553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554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555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55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放射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55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55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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